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机动车登记车主不一致时,原被告分别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我遇到个交通事故,开车的和登记车主不是同一人。我是受害者,不太清楚打官司时我要证明啥,对方又要证明啥。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和对方在举证方面各自都有哪些责任,好为后续处理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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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机动车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下: 首先说原告方。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要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者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要证明开车撞人的就是这个事故责任者,比如提供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等能表明是该责任人开车导致事故发生的证据。同时,原告还得证明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对该车享有名义上运行利益的事实。这意味着,要证明登记车主从车辆的运行等方面能得到好处,比如登记车主把车租给别人开收取租金等类似情况 。当原告完成这些举证责任后,后续的举证责任就发生转移。 接下来是被告方,也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登记车主。此时,他们需要对其不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举证义务。如果他们不能证明自己不用承担责任,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如果登记车主说车是被盗后肇事者开出去撞人的,那登记车主就得拿出车辆被盗的报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要是拿不出证据,就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所以在这类纠纷中,原被告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好自己的举证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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