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交通事故处理涉及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时间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现场调查和勘查。交警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警会当场处理。而对于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超过三日需要检验、鉴定的,须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其次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关于检验、鉴定的时间。检验、鉴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再说说赔偿调解时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十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这些时间规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的交通事故处理中,了解这些时间规定能让当事人更清楚整个处理流程和进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