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流程来处理事故的一系列步骤,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如果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接着是交警部门的介入与调查。交警到达现场后,会进行现场勘查,包括对事故现场的拍照、测量、绘制现场图等,收集相关证据,如车辆痕迹、散落物等。同时,会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之后,交警会根据事故情况,对车辆、驾驶证等进行扣留,以进行进一步的检验、鉴定。 然后是检验、鉴定环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之后是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最后是赔偿调解与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赔偿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总之,了解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助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正确应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