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只能从下向上移送吗?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案件时,涉及到移送管辖的问题。不太清楚移送管辖是不是只能从下级法院移送到上级法院,有没有可能从上级法院移送到下级法院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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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管辖并非只能从下向上移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意味着移送管辖可以是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也可以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从无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例如,甲法院受理了一个案件,但发现该案件应由乙法院管辖,那么甲法院就会将案件移送给乙法院,这两个法院可能是同级法院。 另一种是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上级法院。比如,案件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基层法院认为该案件复杂、影响重大,可能需要由中级法院来审理,就会将案件移送至中级法院。 还有上级法院将案件移交给下级法院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种情况虽然相对较少,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移送管辖并非只能从下向上移送,它存在多种移送方向,具体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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