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期内资不抵债且未实缴出资该如何处理?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认缴期内资不抵债且未实缴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白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一定数额的出资,这是股东对公司的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当公司在股东认缴期内资不抵债时,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即便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到,在公司破产时也需要立即缴纳未实缴的出资。 对于公司本身而言,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如果股东拒绝履行,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总之,股东认缴期内资不抵债且未实缴出资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和债权人也有相应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