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三期的待遇是怎样的?
我是一名怀孕的女职工,现在对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的待遇不太清楚。比如工资发放、假期安排、岗位调整这些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待遇,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展开


女工“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女工在这三个时期应享有的待遇: 孕期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工资应正常发放。 产期待遇:女工的产假天数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综上所述,女工在“三期”期间享受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待遇,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女职工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