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比其他债权人先拿到钱。 在我国,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涉及多个领域和多部法律。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还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上述特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这些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同类型的优先受偿权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