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我们公司给一个项目做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一直拖欠工程款。听说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想了解下这个权利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公司该怎么利用这个权利来要回工程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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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通俗来讲,就是在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发包方没钱支付工程款的时候,承包人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处理建设工程,用所得的钱先拿来支付自己的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同时,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一般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建筑公司遇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首先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发包方逾期仍不支付,建筑公司可以与发包方协商将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若协商不成,建筑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拍卖该建设工程,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过要注意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这个权利,否则可能会丧失优先受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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