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卖货亏损了,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我经营着一家商品流通企业,最近一批货物卖出去亏损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之前购买货物时产生的进项税额该怎么处理,是可以正常抵扣,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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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流通企业卖货亏损的情况下,进项税额的处理涉及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进项税额的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已经支付给供应商的那部分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商品流通企业卖货亏损并不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因为增值税的征收是基于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只要企业是正常经营,购进货物或服务取得了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无论销售是否盈利,其进项税额都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比如,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花费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3万元(假设税率为13%),后来以90万元的价格销售出去,虽然卖货亏损了10万元,但这13万元的进项税额依然可以用于抵扣企业当期或以后期间的销项税额。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这些情况与企业卖货是否亏损并无直接关联,而是基于购进货物或服务的用途来判断的。所以,商品流通企业卖货亏损时,只要不存在不得抵扣的情形,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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