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损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我经营一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有一些正常损耗。现在我不太清楚,对于这些正常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在税务处理上能不能进行抵扣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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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中,正常损耗的进项税额通常是可以抵扣的。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进项税额抵扣的概念。进项税额抵扣指的是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可以少交一部分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强调了不得抵扣的是“非正常损失”相关的进项税额。而正常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畴。正常损耗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的损耗,比如在正常的运输、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等。因为这种损耗是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所以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例如,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在生产面包的过程中,由于原材料的水分蒸发等原因导致一定的重量损耗,这属于正常损耗,其购买原材料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但如果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情况,就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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