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税额是多少?
我公司因管理不善,一批存货发生了损失。我想知道对于这种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税额该怎么计算,具体是多少呢?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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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税额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时,这些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用于抵扣销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税额的计算,若损失的货物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转出额就是损失货物的成本乘以适用税率。比如,企业因管理不善丢失了一批成本为10000元的原材料,该原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进项税额转出额就是10000×13% = 1300元。 如果损失的货物涉及运输费用等,需要分别计算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一般为9% ,假如这批丢失的原材料对应的运输费用为1000元,那么运输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就是1000×9% = 90元。所以总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就是货物本身的进项税额转出与运输费用等的进项税额转出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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