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我经营着一家小工厂,最近遭遇了自然灾害,不少原材料都受损了。之前这些原材料购进时都有进项税额,现在我就想知道,因为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这部分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能不能进行抵扣呢?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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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中,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会产生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从而减少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由此可见,自然灾害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所以,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企业因自然灾害导致货物损失等情况,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就是说这部分进项税额仍然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一规定体现了税收政策对企业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合理对待,有助于企业在自然灾害后能够更好地恢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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