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非正常损失”和“进项税额”这两个概念。非正常损失,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一些意外情况或者不符合正常规定的原因,导致货物、不动产等遭受的损失。比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而进项税额呢,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也就是说,当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能用来抵扣销项税额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就是把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例如,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之后这批货物因管理不善被盗了,那么这部分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出来,增加企业的应纳税额。 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准确计算转出的金额。一般按照损失货物或服务的成本和对应的税率来计算。同时,企业需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资料,比如损失情况的说明、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会被要求补缴税款,还可能会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等处罚。所以,企业要重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的处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