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继承人的份额该怎么处理?
我家有个亲戚失踪好几年了,一直没有音信。现在家里老人去世,涉及到遗产分配,这个失踪亲戚作为继承人,他的那份遗产份额该怎么处理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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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失踪继承人份额的问题时,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死亡则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失踪继承人未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在继承开始时,其应继承的份额应当予以保留。这是为了保障失踪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他继承人擅自处分其应得的遗产。 当失踪继承人被宣告失踪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那么该失踪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就由其财产代管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要是失踪继承人被宣告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被宣告死亡的失踪继承人若没有上述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如果之后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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