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两次效力是怎样的?
我在做生意签合同的时候,听说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两次效力这个说法。我不太明白这具体是啥意思,也不清楚这两次效力对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啥影响,比如我作为后履行一方,这两次效力会怎么保障我的权益,又有什么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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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下面为您解读先履行抗辩权的两次效力。 第一次效力是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这就好比一场接力比赛,先跑的人没完成自己那棒,后跑的人就可以先不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后履行一方的拒绝是合法的,不构成违约。 第二次效力是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先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仍不符合约定,且这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后履行一方不仅可以继续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甲向乙订购一批特定规格的货物,约定乙先发货,甲再付款。乙发的货物与约定规格严重不符,且在甲给予的合理时间内也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此时甲就可以解除合同。这依据的也是《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两次效力为合同后履行方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其在面对先履行方违约时,能够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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