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的具有两重法律含义是什么?

我在学习《招标投标法》时,看到说它具有两重法律含义,但不太理解具体指的是什么。我想知道这两重法律含义分别是什么,它们在实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什么体现,对我们参与招投标的人有什么影响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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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的两重法律含义,主要体现在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属性。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公法属性方面。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组织之间管理关系的法律。《招标投标法》具有公法属性,是因为它包含了国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规范内容。在我国,许多招标投标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国有资金的使用等。例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等,都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这体现了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重要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这些规定都是公法属性的体现,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私法属性方面。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投标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形成合同关系。《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一系列程序,这些程序是为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能够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从合同订立的角度看,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一旦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合同即成立。在这个过程中,《招标投标法》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确保双方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同时,对于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也遵循私法的一般原则。


《招标投标法》的两重法律含义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公法属性保障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私法属性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合同权益。这种双重属性使得《招标投标法》在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着全面而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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