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有哪些种类?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下面为您介绍常见的行政仲裁种类。 劳动争议仲裁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行政仲裁。它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的纠纷。例如,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也是行政仲裁的重要类型。在农村,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这类纠纷可以通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来解决。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行政仲裁,比如人事争议仲裁等。人事争议仲裁主要处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它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总之,不同种类的行政仲裁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处理程序,当事人在遇到相应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行政仲裁方式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