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裁定的种类。 首先是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当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的起诉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比如原告没有主体资格、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等情况,就会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若在立案后发现同样问题,则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其次是管辖权异议裁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或者第三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就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再者是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的裁定。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停止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裁定。这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 另外还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先予执行则是指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一种制度。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最后还有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法院会审查其撤诉申请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然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总之,行政裁定的种类丰富,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情形和法律依据,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