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有哪几种种类?


行政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裁定的几种常见种类。 首先是不予立案的裁定。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例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人民法院就会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其次是驳回起诉的裁定。在立案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有其他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比如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就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这一裁定同样赋予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还有管辖异议裁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有权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异议的规定适用于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异议裁定。 另外,还有终结诉讼的裁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继续进行下去已经没有意义的情况,例如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等,人民法院就会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 最后是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会根据撤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等因素来作出决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撤诉不违反相关规定,会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反之,则作出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