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纠纷包括哪些类型?


共有权纠纷指的是多个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时,在行使权利、分割财产、处分财产等方面产生的争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共有权纠纷常见的几种类型。 首先是共有物分割纠纷。这是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人对共有物如何分割产生的争议。例如,当多个继承人继承了一套房产,有的继承人想把房子卖掉分钱,有的则想保留房子共同居住,这种对于分割方式和比例的分歧就可能引发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其次是共有物管理纠纷。在对共有物进行管理、维护、修缮等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比如,对于共有的商铺,有的共有人认为需要进行大规模装修以吸引更多顾客,而有的共有人觉得目前的装修状况还可以,没必要花费大量资金。《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者是共有物处分纠纷。当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时,容易引发纠纷。比如,夫妻共同共有的车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将车辆卖给了他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后是共有份额确认纠纷。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可能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例如,几个朋友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但当时没有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后来在分配房产收益或者分割房产时就会产生份额确认的纠纷。《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