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有哪些分类?


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下面为您介绍债权常见的分类。 首先是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依据。意定之债则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典型的就是合同之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权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是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物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比如一幅特定的名人字画。在特定之债中,债务人必须交付特定的标的物,若该特定物毁损灭失,债务人可能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但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种类之债是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如大米、钢材等。种类之债中,债务人可以用符合约定标准的同类物来履行债务。 按照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债权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这种债关系相对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多数人之债又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权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没有选择的余地。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履行的债。比如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以选择交付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来履行债务。当选择之债中可供选择的标的只有一种可以履行时,就转化为简单之债。 了解债权的分类有助于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