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的担保有哪些种类?

我在做生意过程中涉及一些债务问题,为了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想了解债的担保有哪些种类。这些担保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什么作用,又该如何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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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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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些保障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的担保的主要种类。 保证是一种常见的债的担保方式。它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钱,王五作为保证人,如果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可以要求王五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也是重要的担保形式。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企业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厂房抵押给银行,若甲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可以依法处置该厂房来实现债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同样不可忽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像乙把自己的珠宝交给债权人丙作为借款的担保,这就是动产质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修理店在客户未支付修理费用时,留置客户的物品。《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也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在很多买卖合同中较为常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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