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书写的离婚诉状一般有哪几种类型?


在我国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书写的离婚诉状一般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首先是协议离婚不成后的诉讼离婚诉状。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当双方在某些关键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时,就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种诉状通常要明确表达原告要求离婚的意愿,同时说明协议离婚失败的原因,比如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差距过大,或者在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等。 其次是因感情破裂提起的离婚诉状。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几种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原告可以以此为理由书写诉状。在诉状中,要详细列举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事实和证据,比如提供对方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或者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家庭暴力的记录等。 还有涉及子女抚养纠纷的离婚诉状。如果夫妻双方在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就会产生这类诉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诉状中,原告要说明自己抚养子女的优势,以及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原因,同时明确提出自己对于抚养费的要求和计算依据。 另外,涉及财产分割纠纷的离婚诉状也较为常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积累一定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在离婚时,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这些财产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诉状中,原告要详细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并说明自己对于财产分割的意见和理由。 总之,不同类型的离婚诉状在内容和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准确选择和书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