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非法证据如何进行排除?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需要提交证据。我不太清楚证据都有哪些种类,而且听说还有非法证据不能用。我担心自己准备的证据不符合要求,也不知道如果对方拿出非法证据,我该怎么让它不被采用,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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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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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那么,证据有哪些种类,非法证据又该如何排除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在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有:(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政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类似的证据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书信等。物证则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像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等。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鉴定意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勘验笔录是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接下来,我们谈谈非法证据排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刑事诉讼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总之,了解证据的种类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进行至关重要。在诉讼过程中,我们要善于运用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要警惕非法证据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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