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在涉外的民事案件里,哪个法院有权来审理这个案子。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国际司法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几种常见种类。 首先是牵连管辖。这种管辖是指与法院地有一定牵连关系的涉外民事案件,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外国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在中国履行,后来双方发生纠纷,中国的法院就可以根据牵连管辖来受理这个案件。 其次是协议管辖。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例如,两家涉外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那么当纠纷发生时,就按照这个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然后是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就是说,即使一开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可能存在疑问,但只要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并且进行了应诉答辩,就相当于认可了这个法院的管辖权。 最后是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保护国家的重大利益和公共政策,确保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合同纠纷能够在我国法院得到妥善处理。比如,一家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合作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发生纠纷后,就只能由中国的法院来管辖。 总之,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多样,当事人在遇到涉外民事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管辖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为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维护了涉外民事司法的公正和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