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的种类是怎样的?
法定证据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在我国,不同的法律对于证据种类有不同的规定,下面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种类。第一种是当事人的陈述,简单来说,就是参与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情况所做的说明。比如在合同纠纷里,当事人对合同签订过程、履行情况的描述。第二种是书证,这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合同文本、信件等。第三种是物证,它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比如在侵权案件中,被损坏的物品就是物证。
第四种是视听资料,即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如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第五种是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现在很多交易通过网络进行,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就很重要。第六种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比如目睹事故发生的路人提供的证言。第七种是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比如医疗事故鉴定、笔迹鉴定等。第八种是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条规定了八种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里的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则是他们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以及犯罪情节的供认或辩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
不同种类的证据在证明力、收集程序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了解法定证据的种类,能够帮助我们更有效地收集和运用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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