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在中国有哪些种类类型?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或优势,对市场的生产、销售和价格等进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在中国,垄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同时,该法第十四条还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垄断协议。这种垄断协议通过经营者之间的合谋,直接限制了市场的正常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的效率。 其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优势地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阻碍了其他企业的发展。 最后是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规定,并在第二十一条明确,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可能会导致市场结构的重大变化,如果不加以规制,可能会形成垄断性的市场力量,从而影响市场的竞争活力。 此外,行政性垄断也是中国反垄断规制的重要方面。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了规定,比如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行政性垄断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了解中国垄断的种类类型,对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应该增强反垄断意识,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