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简单之债有哪些主要类型?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问题时,听说了简单之债这个概念。我想知道简单之债具体有哪些主要类型,这些类型在实际生活中是怎么体现的,不同类型的简单之债有什么特点和区别,了解这些对我处理债务纠纷应该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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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单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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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也称为不可选择之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简单之债的主要类型。 首先是合同之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标的是唯一的,就形成了简单之债。例如,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特定型号的手机一部,这里的债务标的就是明确且单一的特定型号手机,甲支付价款、乙交付手机,双方围绕这一单一标的形成简单之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是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当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义务是明确且单一的时候,就构成简单之债。比如,甲开车不小心撞坏了乙的一辆自行车,甲有义务赔偿乙自行车的损失,这一赔偿债务就是简单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者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甲发现邻居乙家的房屋因暴雨即将倒塌,甲自行雇人对房屋进行了修缮,事后甲有权要求乙支付修缮房屋的费用,这就形成了简单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最后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比如,甲误将一笔钱转到了乙的账户,乙没有合法依据获得这笔钱,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这就构成了简单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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