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哪些,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遗嘱的种类和效力认定。 遗嘱的种类有多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要求遗嘱的全部内容都由遗嘱人自己书写,不能有他人代写部分,并且要明确写上自己的名字和具体的日期。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是民法典新增的,因为随着科技发展,打印文件越来越普遍,所以法律也对其进行了规范。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样可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无法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现在法律不再赋予其优先效力,各种遗嘱形式的效力是平等的。 关于遗嘱效力的认定,首先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其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最后,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那么该部分内容无效。总之,认定遗嘱效力需要综合考虑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