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高利贷做担保,这种担保受法律保护吗?


在讨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高利贷做担保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解释一下“不知情”和“高利贷”这两个关键概念。“不知情”通常指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并不了解主债务的真实情况,比如不知道这是一笔高利贷。而“高利贷”是指借款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也就是说,超出这个利率标准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接下来分析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通常也无效。对于高利贷中超出法律规定利率的部分,这部分的借款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无效部分。 如果担保人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担保,这可能涉及到担保合同的可撤销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债权人故意隐瞒借款是高利贷的事实,导致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人可以以受欺诈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担保合同。 但是,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比如债权人没有如实告知借款利率等情况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如果担保人无法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可能就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不过,即使承担责任,也只对合法的债务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对于超出法律规定利率的那部分利息,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高利贷做担保,担保的效力和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能证明自己受欺诈且有充分证据,担保合同可能被撤销;即使不能撤销,也只需对合法债务部分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