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商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我是做食品生意的中间商,一直都是从正规渠道进货。最近听说我卖的一批食品被查出有毒有害,但我真的不知情。我就想知道,像我这种不知情的情况,会不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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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明知”这一主观要件。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然而,如果中间商确实不知情,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意图,那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可能不构成此罪。 判断是否“明知”,不能仅仅依据中间商的单方面说辞。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例如,进货渠道是否正规,如果中间商是从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处进货,且供应商提供了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那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中间商没有主观故意。此外,商品的价格是否合理也很重要,如果价格与市场正常价格相差不大,也能侧面反映中间商可能并不知晓食品存在问题。 但是,如果存在一些异常情况,即便中间商声称不知情,也可能被认定为“明知”。比如,食品的外观、气味等明显存在问题,或者收到过相关部门的警示却仍然销售,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中间商不知情是否构成该罪,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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