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受理后未申报债权,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我公司的合作方破产了,在破产受理的时候我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没来得及申报债权。现在我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知道还能不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申报债权,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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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破产受理后未申报债权能否提起诉讼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破产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基础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一个债权申报期限,这个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那么,如果在这个规定的期限内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是不是就不能再主张自己的权利了呢?其实并非如此。《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也就是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但如果补充申报时,破产财产已经进行了部分分配,之前分配的部分不会再对该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至于能否提起诉讼,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有异议,是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精神,债权人有权对自己的债权情况进行申辩和主张,通过诉讼程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破产受理后未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若对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是可以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要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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