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高刑的追诉期限该如何理解?
我不太懂法定最高刑的追诉期限是什么意思。比如说一个犯罪行为,我不明白这个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它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结束,又有什么作用呢?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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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高刑的追诉期限,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通俗来讲,就是过了这个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了。 这个规定是为了保证司法资源能够合理利用,避免对一些年代久远、证据难以收集的案件进行不必要的侦查和审判,同时也是为了给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的计算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例如,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那么它的追诉期限就是五年。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的五年内没有再犯罪,过了五年后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但如果在这五年内他又犯了新罪,那么前罪的追诉期限就要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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