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期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我想了解下追诉期的时间计算方式。之前听说犯罪过了一定时间就可能不再被追诉,但不太清楚具体怎么算这个时间。比如是从犯罪行为发生时开始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规则呢?希望能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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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也被叫做追诉时效,它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人进行追诉;要是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追诉了。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关于追诉期的计算起始时间,《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指的是犯罪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而“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例如多次盗窃;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比如非法拘禁他人。 此外,如果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犯罪人在追诉期内再次犯罪,前面犯罪的追诉期会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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