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完成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行政机关对我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还没完成,我对这个事儿不太满意,想申请行政复议,但又不确定未完成的行政行为能不能申请复议,所以想问问未完成的行政行为到底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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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未完成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通常需要具备主体、内容、程序等要素,并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和确定的法律效果。而未完成的行政行为,往往意味着该行为的程序尚未结束,或者内容还不明确,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最终的、确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这里强调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产生了实际的法律效果。 未完成的行政行为由于没有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成熟性和确定性,不符合行政复议所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因此,从法律规定和行政复议的原理来看,未完成的行政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举个例子,行政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只是进行了调查取证,还没有作出正式的处罚决定。此时,该企业就不能针对这个未完成的调查取证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这个行为还没有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最终的确定的影响。只有当行政机关作出了正式的处罚决定,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才具有了可复议性。 不过,虽然未完成的行政行为本身一般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如果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例如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等,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等行政行为最终完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确定的影响后,当事人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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