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借给他人发生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在探讨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借给他人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责任划分的角度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强险的概念和作用。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分散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的风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当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时,这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际的案例中,如果车主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了交通事故。这里的车主就是投保义务人,而实际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人是侵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车主和实际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车主或者实际驾驶人任何一方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车主和实际驾驶人都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之后,车主和实际驾驶人之间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等情况再进行内部的责任分担。 综上所述,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借给他人发生事故,车主需要和实际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