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清算的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探讨未依法清算的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公司清算的基本概念。公司清算,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在终止经营后,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理的过程,目的是公平地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了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那么未依法清算会有什么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未依法清算时,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并且这种不作为导致了公司财产的损失,或者使得公司无法进行清算,那么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通过不依法清算的方式逃避公司债务。 例如,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公司解散后股东没有及时进行清算,公司的机器设备因长期无人管理而生锈损坏,价值大幅贬值,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在机器设备贬值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的账册丢失,无法进行正常清算,债权人则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所以,作为股东,在公司面临解散时,一定要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避免因未依法清算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不仅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等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