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


在法律领域,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居间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和解决合同纠纷时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管辖法院的确定等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对于居间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如果合同双方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这个约定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合同履行的地点,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现实中很多居间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居间合同而言,如果争议标的是居间报酬(即给付货币),那么通常接收报酬的居间人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为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居间服务,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当争议围绕报酬支付时,接收货币的居间人所在地就成为了合同履行地的关键判断因素。 如果争议涉及到居间人是否适当履行了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义务等非货币给付内容,那么履行义务一方(即居间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为此时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居间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服务义务,所以以履行该义务的居间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居间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首先看合同约定,若没有约定则根据争议标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在实际处理居间合同纠纷时,准确认定合同履行地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定管辖法院等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