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由仲裁委送达还是申请人送达?
我遇到一个仲裁案件,现在需要进行公告送达,但我不知道这个公告送达的工作是该由仲裁委来做,还是得我这个申请人去完成。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定,想了解一下到底该谁负责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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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在仲裁案件里,公告送达通常是由仲裁委来进行,而不是申请人。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仲裁程序中的送达等事项是仲裁委的职责范畴。仲裁委是专门处理仲裁事务的机构,具备相应的程序和资源来完成公告送达的工作。申请人的主要任务是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配合仲裁委推进案件的处理。如果由申请人来进行公告送达,可能会出现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也不利于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所以,一般而言,公告送达应当由仲裁委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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