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公告送达是怎样的?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听说仲裁文书可能会公告送达。我不太清楚这是咋回事,啥时候会用这种送达方式,它有啥效力,会不会影响我的权益,也不知道流程是咋样的。希望了解下劳动仲裁公告送达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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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时,仲裁委员会通过公告的形式将仲裁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即便受送达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直接收到仲裁文书,也能通过公告了解相关情况。它是一种兜底的送达方式,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仲裁的权利。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在劳动仲裁中,当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时,仲裁委员会就会考虑采用公告送达。比如受送达人离职后无法联系,原工作地址无人接收,邮寄信件也被退回等情况。 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和其他送达方式是一样的。一旦公告期满,就视为受送达人已经收到仲裁文书。受送达人如果不按照仲裁文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与仲裁活动,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被申请人经合法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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