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登报公告费用由谁承担?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现在需要登报公告。但我不知道这个登报公告的费用该由谁来出,是我自己承担,还是对方承担,或者有其他规定?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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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登报公告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仲裁的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当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时,就会采用登报公告送达的方式。 从法律依据来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劳动仲裁登报公告费用由谁承担。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劳动仲裁的目的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实践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是申请人提出需要进行登报公告送达相关材料,那么在通常情况下,这笔登报公告费用会先由申请人垫付。 然而,在仲裁裁决时,如果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仲裁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该公告费用。因为被申请人的原因(如故意躲避送达等)导致需要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由其承担公告费用更符合公平原则。但如果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或者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对公告送达存在一定过错或不合理之处,也可能会判定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公告费用。 此外,如果劳动仲裁涉及的企业存在恶意欠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送达困难而需要公告送达的,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仲裁庭也可能倾向于裁决由企业方承担登报公告费用。总之,劳动仲裁登报公告费用的最终承担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由仲裁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合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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