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清算的股东是否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探讨未依法清算的股东是否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公司清算,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在结束经营活动、关闭之前,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理的过程。它就像是一场大扫除,要把公司的所有事务都理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果股东未依法清算,那么他们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如果股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清算,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了损失,那么股东就需要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因为股东的懈怠,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说,公司解散后,股东没有及时成立清算组,公司的一些设备因为没有妥善保管而损坏贬值,这部分损失股东就要承担。再比如,股东把公司的账册弄丢了,导致无法准确核算公司的债务,这种情况下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未依法清算的股东很可能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们应当重视公司清算的法律程序,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