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孩但没登记,女方走了,男方不愿意“离婚”该怎么办?
我和女方有了小孩,但是一直没去登记结婚,现在女方突然走了,可我不想分开。我不太清楚这种没登记的情况,在法律上算什么关系,我不愿意“离婚”的话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让女方回来或者保障我和孩子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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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法律层面,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确立,是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为标志的,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所以,你们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也就不存在“离婚”一说。 不过,虽然没有婚姻关系,但涉及到孩子的问题,情况就不同了。孩子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管父母是否结婚,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都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中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如果女方走了,男方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女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可以先尝试和女方协商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问题。要是协商不成,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女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另外,关于探视权的问题,如果女方之后想要探视孩子,在保障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女方也有权利探视孩子,当然,探视的方式和时间等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同样可以由法院判决。总之,虽然没有婚姻关系,但在孩子的抚养等问题上,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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