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的利息未支付是否需要调增?
我公司在财务处理时计提了一些利息,但目前还没支付。在税务处理方面,我不太清楚这种计提了却未支付的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不需要进行调增。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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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规定中,对于计提的利息未支付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这两个概念。权责发生制是指只要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收付实现制则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上,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强调的是“实际发生”。如果计提的利息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且合理的,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了利息费用,但在税务处理时,只有当该利息实际支付时,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当计提的利息未支付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通常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因为虽然会计上确认了费用,但税法上不认可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不过,如果有特殊规定或符合一定条件,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某些按照合同约定到期应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只要企业能够提供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相关凭据,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允许在税前扣除,但这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执行。所以,企业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仔细研究税法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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