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方未及时出资,是否视为自动退伙?
我和朋友一起合伙做生意,当时说好大家按比例出资。现在有个合伙人一直没按时出资,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不是就视为他自动退伙了呢?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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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关系中,判断一方未及时出资是否视为自动退伙,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而退伙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关系,不再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 对于未及时出资是否视为自动退伙,关键要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意味着,如果合伙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任何一方未及时出资视为自动退伙,那么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有合伙人未及时出资,就会按照合同约定视为自动退伙。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相关约定,那么未及时出资并不当然导致自动退伙。此时,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该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若该合伙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合伙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合伙合同,将该合伙人除名。所以,未及时出资是否视为自动退伙,主要依据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则需通过法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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