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有哪些特点,对拆迁评估不服该怎么办?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具有一些显著特点。首先是政策性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受到众多相关政策法规的约束。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政策法规开展评估工作,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次是技术要求高,评估过程涉及到对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评估人员需要运用专业的评估方法和技术,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此外,评估还具有时效性,拆迁评估结果通常是在特定的时间点确定的,这个时间点对评估价值有重要影响,因为房地产市场价格随时都在波动。 如果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结果不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如果经过上述程序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