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常识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常识。
首先是拆迁流程。一般而言,第一步是拆迁人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第二步是进行拆迁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三步是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第四步是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最后就是实施拆迁,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被拆迁人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拆迁的相关信息,包括拆迁原因、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还有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被拆迁人有义务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补偿标准方面,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此外,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总之,城市房屋拆迁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和程序,被拆迁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拆迁过程中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问题,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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