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是怎样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征收管理相关内容。 首先是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有明确规定。 接着是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测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然后是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关于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也就是说,具体什么时候交,交几次,由各地政府自己规定。 最后是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总之,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规定,有助于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