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骗取的公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我之前通过一些手段骗取了单位的公款,现在一直在使用这笔钱。我心里很忐忑,不知道我这种使用骗取来的公款的行为,在法律上会不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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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使用骗取的公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挪用公款罪的概念。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那么使用骗取的公款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骗取手段获取公款,这种行为更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为骗取行为体现了其将公款永久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而不是暂时挪用的故意。 然而,如果行为人虽然是骗取了公款,但主观上只是想暂时使用,打算日后归还,并且符合挪用公款罪中规定的“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等情形,那么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以虚假的项目为由骗取了单位的一笔公款,用于自己炒股,打算赚了钱之后就归还,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总之,判断使用骗取的公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想永久占有还是暂时使用,并且要结合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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