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面部局部器官照片是否算侵犯肖像权?


在探讨使用面部局部器官照片是否算侵犯肖像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肖像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判断使用面部局部器官照片是否侵犯肖像权,关键在于该局部器官照片是否能够让他人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如果面部局部器官照片具有明显的特征,能够让熟悉该人的人轻易识别出照片中的人是谁,那么这种使用就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比如,某人的眼睛非常有特点,其独特的眼神和眼型在周围人眼中具有较高的辨识度,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这双眼睛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等,就可能侵犯了该人的肖像权。 相反,如果面部局部器官照片不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无法让他人通过这张照片辨认出特定的自然人,那么通常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例如,只截取了一个模糊的、没有明显特征的鼻子照片,他人无法通过这张照片知道照片的主人是谁,这种情况下使用该照片一般不涉及侵犯肖像权。 此外,即使面部局部器官照片具有可识别性,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也可能不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总之,使用面部局部器官照片是否算侵犯肖像权,要根据照片是否具有可识别性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形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遇到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